各位朋友大家新年好,大家平平安安。
过年了嘛,所以去放松放松,去看了看电影,看了一个和我专业相关的电影————《第二十条》。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当初看到电影的名字就想去看一看,毕竟我走向公共普法的道路很大程度是因为第二十条的缘故。很少有哪个条文能够引发社会公众如此大的争议。学刑法的一般都知道第20条的内容,但如果你问他第19条是啥,估计大部分刑法学教授也不一定能回答出来.各种律政剧背法条的段子只能当笑话听。
我开始写普法文是2017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当时于欢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就有朋友问我能不能写篇文章,我立即给了他一篇关于如何理解第20条的文章, 基本观点就是尝试用一般人的观点代入防卫人的立场,不要动辄开启“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人观点,这是我第一篇10w+的文章。2018年昆山于海明反杀案是我第二次就第20条写普法文。那天我在深圳上课,下着大雨,全天都有课,上午下午都有课。课间就看到一个好友兼同事在网上对此案发表意见,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结果被很多很多网友喷,被网友辱骂。其中也有不少自诩为学法律的理性人,他们的批评是:你懂不懂法律,还教书,不要误人子弟好不好。这个案件要分两段看,前面可以说是正当防卫,但之后刘某都跑到车里,于某还追赶还砍,这个就叫事后防卫,刘某都被打成这样了,战斗力严重减弱,怎么还能是正当防卫呢?妥妥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了还有人采取折中说,认为是防卫过当。我的同事被骂成了筛子。
我的怒火被点燃了。中午我大概有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所以我没有午休,写了一篇评论文,基本观点还是重复之前的说法:不要开启上帝视角,老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人立场,而要站在事前的一般人立场,法律中没有理性人,只有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我们都是不完美的一般人,只有机器人才是理性人。因此必须要身临其境代入防卫人的立场,不要对于防卫人过于苛责。文章提到了每次上课必讲的粪坑案:遭遇歹徒强暴的女性在性侵过程中把男方推入粪坑,男方拼命想从粪坑中爬出来,女方拼命地踩男方的手。如果你是女的,踩几脚跺几脚?不要像打游戏一样,电脑实时显示男方还有几滴血,战斗力几何。生活不是游戏,虽然很多人把生活过成了游戏。如果是我,把对方的手踩烂跺烂为止,而且还要扔块砖,当然了要小心一点别沾上粪。
文章写得很快很急,大概一个多小时就写完了。写完之后简单吃了几口饭就去上课。下课后编辑告诉我:你的文章已经有百万人看过了。这是我第一篇100w+的文章。我第一次意识到普法是有意义有价值的,民众对于法律知识如此的渴望,每一次热点案件都是最好的普法机会。
苏格拉底说:我们只能知道我们所知道的,我们不可能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真理的种子早就在你我心中等待被激活。教师不是真理的灌输者,他只是真理的助产士。我们不可能被人感动,我们只能被自己感动。当我们心中的琴弦被拨动,泪水便夺眶而出。公平和正义早就在民众的心中,它只需要被激活而无需被教导。
电影《第二十条》的原型就有于欢辱母杀人案和于海明反杀案。这个电影不仅仅是一个普法电影,它也不断向我们内心追问:我们应该如何过这一生。为了不剧透我还是使用我们熟悉的主人公张三李四王五。张三的妻女都是哑巴为了给女儿治病借了高利贷,债主逼债把张三捆锁在门外,当着张三的面性侵张三的妻子,事后扬长而去。张三挣脱束缚后和债主打斗,债主去车上拿刀,张三用剪刀将其捅死,捅了几十刀,张三被抓。公安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立案。如果是你,你捅不捅,捅多少刀。李四在重点中学借读,遇到厕所有人霸凌同学,怒不可遏痛揍霸凌者,将其打到鼻梁断裂,霸凌者父亲是学校教导主任张四,张主任把李斯告到警局,让李四给霸凌者道歉,否则李四就要被治安拘留,留下人生的污点,重点大学的梦想可能要泡汤。如果你是李四你会道歉吗?王五是公交车司机,看到歹徒对女生耍流氓,见义勇为和歹徒打斗,把歹徒打伤,被控故意伤害判了三年。服刑期满后一直不服,长期上访。鼓励他上访的是他的女儿。如果是你,你服判吗?
我多么希望这只是试卷中的选择题,,或者全选,或者不全选,或者全不选。。。。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争议最大的就是时间条件的紧迫性和限度条件的适当性: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有谁的人生容易呢,人生的选择从来不是在安静的书斋中完成的,他总是伴随着无可奈何的一地鸡毛,有谁不想在窝窝囊囊的人生中有那么一次捍卫正义与尊严的高光时刻。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争议最大的就是时间条件的紧迫性和限度条件的适当性: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但是什么叫做正在进行过程中?无论是在于欢辱母杀人案还是于海明反杀案中,这个问题当初都存在巨大的争议。。电影中的张三杀人案也是一样,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性侵者扬长而去。。丈夫愤怒之下与性侵者进行打斗,看似好像是事后防卫,更何况还拿着把剪刀把性侵者捅死。所以当时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人认为这根本就没有防卫性质,不要说防卫过当了,它根本就与正当防卫没有半毛钱关系,妥妥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曾经讲过的粪坑案当初也有很多人认为踩第一脚是正当防卫,但是踩第二脚是事后防卫。所以关键在于采取代入到防卫人立场的、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标准,还是高高在上的、沉着冷静的理性人标准。我参加过不少具体案件的研讨会,不少专家都非常的冷静。印象深刻的是一个人拿着啤酒瓶砸另外一个人的头,被砸者也拿啤酒瓶反砸,而且连砸了两个酒瓶。那就有人认为砸第一下是正当防卫砸第二下是事后防卫,这种冷静的观点完全忽视了人类在特殊情境下的身不由己。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法律没有那么高深,它无非体现就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如果你是张三,看到妻子被性侵,看到性侵者扬长而去,你还会冷静?你难道无动于衷?那么冷静?挣脱束缚的你难道不会上前打他?看到他去车里面拿刀你还要问一下人工智能这个时候可以拿剪刀吗?可以捅了吗?到底捅多少刀啊?哎呀好着急好着急,速回答在线等。。第二个争议就是限度条件的适度性。。法律说的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什么叫做必要限度?什么叫做重大损害?人类的语言从来都具有模糊性。。在道德伦理学上关于一个事情是不是正义,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议。前者讲对错,后者讲利弊。为什么我们不应作弊?道义论认为作弊本身就是错误的,但是功利论却认为作弊被抓的后果很严重。估计我们大部分人都是功利论的拥护者。当然在哲学上这些问题千百年来争论不休,而刑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所以在入罪问题上还是应该兼采道义论和功利论,既要在行为上是错误的,又要在结果上是错误的才能发动刑罚权。因此,只要行为或结果任何一项并无不当,那就可以排除犯罪。。如果防卫行为正当但是结果不当,或者防卫行为不当但是结果正当,那都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前者比如说一个女孩子在地铁遭遇咸猪手拿书砸男方的头,这行为正不正当?正当得不得了,但是男方心脏病突发而死,这个结果可能不正当,但是行为正当结果不当,那依然是正方防卫;后者比如一个女生遭遇咸猪手用膝盖顶男方下身导致男方轻伤,即便你认为她行为不当,但结果是正当的,所以这都不能够以犯罪论处。从功利论的角度,张三把人捅死了,结果可能不当,但是从道义论的角度他的行为合情合理,人之常情,行为正当,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对民众的授权,鼓励民众向不法侵害作斗争,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绝对不能对于防卫人过于苛求,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所以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不无激动地指出: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质权利,更重要是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任何目睹恣意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感到义愤填膺、道德愤怒的人们,都会具有权利的理念感......这种愤怒感是对亵渎权利的具有道德性质的强有力反抗;是法感所产生的最美丽、最振奋人心的证言。”定罪量刑绝不能破坏民众有关健全法感的朴素思维,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人生应该讲对错还是讲利弊呢?虽然柏拉图试图调和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论,他认为正义就是那种最好的东西,它行为本身就是好的,而且一定也会带来好的结果,只是这种好的结果可能是在肉眼看不见的洞穴之外,因为在洞穴之下的经验世界充满的只是令人作呕的互相矛盾的大杂烩。有人说好人有好报,但也有人说好人没好报。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要去相信,在《理想国》中,怀疑主义者格劳孔将正义与不正义的逻辑推到极致:一方坏事做绝流芳百世,拥有最正义的名声;而另一方好事干尽身败名裂,受尽折磨而死,死后还遗臭万年。
人应该做一个真正正义的人还是做一个假装正义的人?承受不义还是行不义?对错重要还是利弊更重要?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有人说这个世界是一个草台班子,但我们是否应该甘心乐意去做草包呢?《杀死一只知更鸟》中说,勇气就是一开始就知道自己会输但仍然去做,并且无论如何坚持到底。总之勇敢是一种美好的品质,知识当命运之手把我们交付那特殊的时刻,我们会不会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勇敢。
祝各位朋友平平安安,谢谢。
码了两个半钟,手都酸了